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Connor 币安交易所 2024-10-18 49 0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双方约定分配收益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当受托人的主体为非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时,即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委托人的理财收益与投资风险挂钩,但受托人为实现吸引投资的目的,往往会与委托人约定保底条款,如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最低本息回报、保证固定本息回报等情形,使得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呈现民间借贷还本付息的特点。为对二者进行区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合意本意。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款项,意在追求固定本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使用资金额外产生的收益没有预期;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管理资金投资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有预期,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全部收益按比例分配、固定收益加超额部分按比例分配、委托人取得全部收益而受托人取得约定比例的管理费。

二是资金用途。民间借贷作为实践合同,在借款交付时生效。当借款人取得借款资金后,在借款期限内对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利,可以自行决定资金的用途与流向,出借人没有监督和干涉的权利;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资金仅能用于双方约定的理财行为,受托人不能超越投资管理行为而任意使用,委托人对于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具有监督的权利。此外,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支取部分本金,而民间借贷一般对此不作约定。

三是盈亏分配与分担。民间借贷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取本得息是出借人借贷的根本目的,因此除借款人违约外,民间借贷不涉及亏损的问题。而民间委托理财因投资所具有的风险属性,在投资过程中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两种可能,因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往往对于盈利分配与亏损分担作出约定。如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涉及保底条款,从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和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考虑,一般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法律关系的判断则还须结合资金是否实际用于投资项目、委托人有无实际参与理财活动、委托人对资金有无控制权利等进行综合判断。石 琇 任虹燕 闵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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