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厂家追偿的举证责任

Connor 币安APP下载 2023-12-29 126 0

□施燕华 郭炳楠

【案情】王某购买了某汽车公司生产的一辆小型客车,并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该车在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起火,产生维修费10多万元。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大队及保险公司均对事故的发生进行了记录和确认。保险公司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记载:事发当日,车辆自燃之前,王某曾驾驶该车与其他车辆碰撞。事发后,保险公司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起火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案涉车辆在停放状态下起火受损,起火点与仪表台左侧内部靠近中央扶手位置发生电气故障有关,并称现场查勘时未在起火点附近发现线路加装改装现象。经协商,保险公司与王某就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达成协议,并在赔付保险金后,取得王某的追偿权。此后,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汽车公司赔偿。

【评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理赔经验,不同于产品购买者在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其与汽车生产者的举证能力相当,应当就产品存在的缺陷、损害的发生及存在的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某汽车公司主张损失赔偿,需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唯一原因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首先,涉案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记载,案涉车辆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前,曾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碰撞事故的过程和最终结果,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碰撞事故与案涉火灾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次,某鉴定公司作出的技术意见仅指出发生火灾的部位和起火原因,未提及车辆是否存在线路加装、改装问题,补充说明也仅表述未在仪表台左侧内部靠近中央扶手位置附近发现线路加装改装现象。根据某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法院实地勘验情况,案涉车辆挡风玻璃处外露导线的位置,符合王某为安装行车记录仪而布线的特征。在案涉车辆可能存在加装、改装线路现象的情况下,加装、改装线路是否与案涉火灾不具有因果关系,技术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均未进行分析认证,不能达到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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