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保险史】保险业的动荡与危机之沦陷区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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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面抗战开始到上海沦陷的三个月时间内,上海战争损失达44亿余元。由于上海保险界早在1936年11月就与外商订立了《上海兵险公约》,一些工厂商号预先向伦敦劳合社投保了兵险,获得了总数约3千万元的赔款,为上海工厂内迁提供了重要帮助。
1937年上海难民经过外白渡桥涌向租界避难
淞沪会战结束后,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成为“孤岛”。随着内外贸易线路的恢复和一批银行迁入,市场上游资充斥,经济畸形繁荣。在这一背景下,上海保险业自1938年起重新开始增长,外商保险公司借机大获其利。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上海租界。1942年1月,日本开始对英、美等国保险公司进行清理,英、美等国保险公司纷纷从上海撤退。
由于日伪滥发钞票,上海金融业畸形发展,大量游资向保险业投机转移,一批华资保险公司乘机兴起。1940年1月18日,淞沪抗战之后的第一家华商资本保险公司——长城保险公司成立,到1941年共设立了15家,1942年设立了55家,到抗战结束时,先后成立的华商保险公司达110家。
太平洋战争爆后,上海保险业界为了解决分保问题,成立了多个分保集团。1942年2月,太平、中国天一等7家保险公司组成太平分保集团;不久,由19家公司组成的大上海分保集团成立;当年11月,中国、宝丰、泰山等9家保险公司又组成久联分保集团;此后又成立了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等3个分保集团。这些分保集团,抵制了日本保险公司控制上海保险市场的企图。
淞沪会战结束后,日本保险公司开始抢占上海市场,到1938年底,在上海的分支机构达到16家。1941年底,上海共有中外保险公司173家,其中日本保险公司30家,首次超过了美商保险公司。
英美等国保险公司撤出上海后,1942年9月,日本侵略军制定了各日商损害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分区办理办法:华北地区为帝国、三菱、小仓、住友、大阪;华中方面为神户、东京、台北、大正、日产、日本;华南方面为共同、明治、日本海上等,加强对占领区保险业的控制。1943年7月,日方与太平保险公司合资创办通惠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再保险业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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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3月30日汪伪政权在南京成立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险业监管措施,试图控制上海保险市场。1942年10月,汪伪政府在实业部设立保险监理局,10日正式施行《保险法》。12月公布《保险业经纪人公证人登记规则》,1943年4月又公布施行《修正保险业法》和《修正保险业法施行法》。
汪伪政府在伪中央储备银行设立“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信托、储蓄、保险业务。1944年7月,汪伪政府将其中的保险部独立出来,注入1亿元中储券,另行成立伪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汪伪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中央储备银行总裁周佛海兼任,聘请日本人木村增太郎、吉川智慧丸为顾问,总公司设上海。伪中央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1944年汪伪政府撤销保险监理局后,其职能更为扩大。
1943年3月,汪伪政府社会部改组为社会福利部,下设社会简易保险局。4月公布《社会福利部社会简易保险局暂行组织条例》,授权该机构掌理社会保险和简易保险之业务事项。社会简易保险局强制办理劳动保险,以攫夺保费。
在华北地区,1938年到1941年间,天津新增日商保险公司8家,日商保险公司总数达到46家。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2年7月日本设立华北邮政总司保险处,由华北各处邮局兼理寿险业务,以掠夺华北资财。在财产险市场,天津水险全归日商。1942年12月日本在天津成立华北损害保险协会,1943年又设立华北保险协会,以控制华北保险业。1945年春,全部日商保险公司的业务被归并于东亚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一家。当年日本投降后,日商保险公司随即撤离。
天津沦陷期间,洋商保险公司收缩业务,中国、太平、安平等华商保险公司借机在天津设立了一批分支机构。但在动荡不安的情形下,华商保险业资本有限,非法竞争、管理不善、投机性强等问题突出。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北其他地区保险业也多由日人控制。在北平,10余家日本公司设立分支机构。1941年,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在北平成立“中华人寿保险公司”,由曹汝霖任董事长,日人铃木格三郎担任董事兼经理,掌握经营大权。在烟台,日军查封了英、美等国洋行,烟台保险业落入三井、三菱、东京等3家日本保险公司之手。
在东北地区,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占领东北。1932年3月,由日本帝国主义扶持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成立。日伪政府通过保险业对东北进行经济掠夺,到1935年,伪满保险企业增加到170余家,多为日本保险公司开设的支店或代理店。1937年“七七”事变前,日本保险业已经在东北保险市场上占有了优势。
1938年12月,伪满政府公布伪《保险业法》和伪《保险业法实施规则》。日伪还分别于1937年、1940年设立满洲火灾保险协会和满洲生命保险协会。伪满政府设立了两家所谓的“国策会社”,分别垄断生命保险和财产保险。一是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由伪满政府和日本各保险会社共同出资于1936年10月设立,负责伪满洲国的人寿保险业务。二是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1937年10月设立,总社设于长春。此外,1937年9月伪满洲国还颁布《邮政生命保险法》,在各级邮政局设保险科,办理邮政生命保险业务,属简易人寿保险。
日伪在东北最大的保险代理机构,是1933年成立的官办企业大兴公司。其营业组织遍布东北各省市县乃至集镇,从事当铺、造酒、制油、杂货、财产管理和代理等各种业务,是日本进行经济掠夺的工具。在对东北的殖民统治期间,日本通过保险业从东北攫取了大量利益。
伪满中央银行大楼(明信片)及其发行的纸币
在各沦陷区,日本保险业借助日本侵略军进行扩张。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武汉日商保险公司一度高达15家,霸占了当地的保险市场。在厦门,鼓浪屿租界被日军占领后,整个保险市场也为日商所攫取。1942年4月,日商还设立了华中火灾保险协会。
本文节选自《中国近代保险史》。
编辑:于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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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书对一百多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征和规律进行了初步总结和认识。该书将中国保险业的演变进程与近代中国政治、经济乃至社会观念变革结合起来进行认识,既揭示西方保险业对中国近代保险市场的控制和垄断,也考察了民族保险业跌宕起伏的演变过程,还探讨了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及其本土化问题,等等,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新意的学术观点,对中国保险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具有启发意义。
最后,就内容而言,这本书既有对保险企业的考察,也有对保险市场的探析,除了介绍外商保险业和华商保险业的发展历程,还关注到保险同业组织、保险监管制度等以往研究中较少注意的方面。此外,书中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保险制度和保险事业进行了专门介绍,对现代保险知识在中国的建构过程和保险学术研究等也做了专题论述,更全面地呈现出1949年前中国保险事业的丰富面貌。
总之,该书既是对二十多年来中国近代保险史研究成果的一个总结,也为下一步中国保险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学术起点与讨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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