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双薪”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发放“十三薪”或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它们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有“十三薪”或年终奖,单位就都应按规定足额发放。因为这时无论“十三薪”或年终奖,都已经是劳动者的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范畴。
但是实际运用中,“十三薪”与年终奖终究还是会有一些差异。通常“十三薪”更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而年终奖更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显然,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根据不同特点灵活设置的。
另外,两者在计算基数上还是有所区别。年终奖在计算数额上,毕竟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十三薪”的计算基数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另外,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十三薪”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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