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递延纳税吗?附代持股税收利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称“101号文”)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即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便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即101号文要求的激励模式应该是员工直接持股模式,如下图:
可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基于控制权的考虑,往往是通过搭建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让员工在持股平台里持股,这种间接持股模式是否可以适用101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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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如果按字面意思理解的说,当然就是直接持股模式。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持股平台股权或份额的价值锚定的仍然是主体公司股权的价值,员工持股持股平台的目的仍然是获得主体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说激励标的实质上仍然是“本公司的股权”。这里是存在解释的空间的,因此,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
下面是网络公开的部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案例和地区(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序号
公司名称
备案税务机关
1
百诚医药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2
润阳科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税务局
3
豪江智能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
4
致远新能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
5
百奥泰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6
明阳电气
广东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另有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已明确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模式不可适用101号文的递延纳税政策。
1、北京
2018年10月,北京市税务局在《2018年10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中明确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不过,税务局官网上已经找不到该问答,现在政策是否有变,还需进一步沟通。
2、重庆
2022年7月,重庆市税务局发布《支持企业上市涉税事项办理工作指引1.0版》,该文件中明确由于激励对象限于本公司员工,因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前述政策(注:指101号文政策)。
3、湖北
留言时间:2021-11-16
我公司(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持股平台其中一个是公司成立时持有公司股份,旧的持股平台在今年向新的持股平台转让股份,转股价低于上一轮融资的价格但是高于净资产价格,此部分旧的持股平台是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税吗?是否涉及转让过低的需要核定征收的问题。
另外我公司计划对持股平台以增发的形式做股权激励(增发价格远低于上一轮融资价格),此轮股权激励能享受个税递延缴纳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加强所得税征管。(二)个人所得税。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4、 厦门股权激励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2
公司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例如:公司允许员工出资1万获得持股平台价值10万元的股权),员工在取得持股平台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作为股权激励收入按照工资薪金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5、江苏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10
我公司(下简称公司)在成立初期,大股东将部分股权按照市场价转给了有限合伙企业,此有限合伙企业为作为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由大股东持有。后大股东根据公司员工的贡献度,将部分份额以对应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转给部分骨干员工(人数占比不超过15%)。我们想咨询下,此类情况下,我公司对员工激励事项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101号文进行备案,对个人所得税递延到员工实际产生收益时按照20%缴纳个税?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根据财税〔2016〕101号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若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总之,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递延纳税,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需要具体沟通。
平台代持和个人直接持股税收研析
实务中,为了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有专家筹划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那么,有限合伙企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与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但若自然人使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不仅要面对可能高达35%的个税,通常因为溢价,还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率为6%,并且几乎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等税负,溢价部分的税负率可能超过40%。
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根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直接持有新三板的股票一年以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一年以上,由于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四、股票买卖免征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答: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注:替代财税【2015】101号的最新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本来就是经营所得,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五、转增资本税收优惠
《 财政部国税局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合伙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分配比例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六、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后语:综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个人代持股平台虽然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但从税收角度来看,并不是最佳选项。并且劣势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是本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形中“生”出来了;二是本来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但通过合伙企业就不能免了;三是本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票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通过合伙企业“洗”出了个5-35%的个人所得税;四是个人持股本来可以申请递延纳税也不行了。整来整去,千万别把钱给整没了。
来源:公司法与税、朴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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