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建设项目节地评价8问8答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
问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
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同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问2:谁是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
根据《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地单位是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由其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价材料。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问3:如何确定节地评价建设项目?
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首先应确定哪些项目是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确定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用地单位自我认定。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用地单位应详细了解自身建设项目所在行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编制和发布情况;对于本行业既无土地使用标准又无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自我认定为节地评价项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论在哪个层级审核出的无标准和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均应退回原报建方,进行节地评价,其节地评价报告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重新申报。
问4: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中提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里面的经营性用地,这个如何定义?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为经营性用地。
问5: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第四条,“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具体说明一下,小型工程用地怎么算小?“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是对前一句“小型工程用地”说明么?如果不是说明,那小型工程用地标准是什么?
文件中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是指2种情况:小于0.2公顷工程项目用地指整体项目总用地规模小于0.2公顷;小型工程用地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小型工程标准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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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专家组如何形成节地评审论证意见?
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分以下两种情形:
出具“通过评审论证”意见。经专家论证,对评价方法科学、规划布局合理、各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专家组出具“通过评审论证”意见。建设用地单位接到意见后,可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后续报批手续。
出具“未通过评审论证”意见。经专家论证,对报告采取的评价方法不科学、规划布局有待完善,各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不尽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不够先进的,出具“未通过评审论证”意见。同时,专家组应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
用地单位接到“未通过评审论证”意见后,应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核减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后再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单位在报告通过论证之前,应暂停用地报批程序。
问7:节地评价应进行哪些技术准备?
建设项目在进行节地评价之前,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分析,对评价方案所涉及的评价对象、评价任务、技术思路、工作组织、时间安排等进行具体安排,收集节地评价调查资料。
其中,需要调查的文字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资料,建设项目拟用地规模及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相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资料。需要调查的图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建设项目功能分区图和相关项目图件。
问8:如何确定参与项目节地评审论证的专家?
节地评审论证专家组应当由国土资源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库内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熟悉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设计等专业领域的业务和法律法规;从事土地管理、公路、铁路、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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