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丨熊明辉:数字法治与数字法学

Connor 币安APP下载 2022-10-13 151 0

熊明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求是特聘教授

熊明辉,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求是特聘教授(数字法学岗文科领军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中国逻辑学会副会长、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人工智能逻辑专业委员会(筹)副主任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Argumentation(SSCI,AHCI收录)杂志编委会成员,主要研究领域:数字法学(法律人工智能)、逻辑学(非形式逻辑、法律逻辑)等。

“数字法治”的英文对应术语似乎应当是“digital rule of law”。沿着这个思路,我在SpringerLink数据库中通过加双引号方式进行精准搜索,共找到了5条,其中最早的文献是2020年,而且正是上海市法学会崔亚东会长的文章“Application of AI in Judicial Practice”(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2021年的也有两条“一是一本书《The Chinese Path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其实那就是2018年田禾主编的《法治建设的中国路径》的英文版;另一个是“Judicial Reform: Safeguarding Fairness and Justice”(司法改革:维护公平正义),这实际上是前书的第二章;另外两个是2022年的,但实则是同一篇会议论文,探讨的是中国的智慧城市建设,以乌镇为例探讨浙江省的数字改革。这组数据表明,“数字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新学语,而且体现的还是中国人的智慧,外国人不熟悉这个领域纯属正常现象。的确,数字法治的研究在近两年的中国法学界已经是热火朝天,许多高校都成立了“数字法治研究院”,如浙江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当然,成立与数字法治相关的研究机构的高校肯定不止这些,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不过在名称叫法上略有差异。无论如何,我本人得感谢“数字法治”这个词,因为我正是以数字法治这个岗位加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数字法治,就没有我今天的这份工作。在国内,数字法治的著作不是很多,但的确已经有了。据我所知,国内法学界关于数字法治的最早著作可能是我的同事高艳东教授主编的《数字法治: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出版)。这个副标题给数字法治进行了一个定位,那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还有一本是今年刚刚出版的马长山教授主编的《数字法治概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浙江大学从2022年开始已招收了数字法治卓越班,而且还是“本-硕一贯制”,第一批20名学生已进校,我很期待他们未来在数字法治领域有很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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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数字法治呢?数字法治是将法治理念延伸到数字环境的结果。首先,法治是一套确保社会有序、公正的原则或理想。在所有法律和合同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的情况下,执行法律和合同的程序清晰公平,司法独立,所有人的人权得到保障。其次,数字法治是一套确保数字社会有序、公正的原则或理想。在所有法律和合同平等、自动适用于每个人的地方,有明确和公平的自动执行法律和合同的流程,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所有人的数字权利得到保障。

在英语世界,有个词叫“The Fluid Society”,翻译成中文就是流动社会,它代表发展中的数字社会,而且其组织方式将不可逆转地与当前社会不同。在众多背景下进行更多的全球数字合作,不仅令人向往,而且是掌握我们这个时代的主要问题所必需的。这些合作必须尽可能以数字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有效、更经济、更可持续。关于这个概念,有一个专门的网站:

年,中国与欧洲和美国共同组织了一次关于建立全球数字法治的大型网络会议。为什么要开这个会议呢?因为社会的数字化已经完全失控,几乎每个领域的破坏都如此之大,许多国家几乎失去了正常法治。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大规模的网络犯罪和许多地区的错误信息已经完全扰乱了许多社会。

与数字法治非常相近的一个术语是“数字法学”。何谓数字法学呢?这是最近一年才流行起来的新学语,而且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关于数字法学,我的同事赵骏和魏斌两位教授共同编著了一本著作《数字法学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勾勒了一个数字法学的基本架构,给出了数字法学的原则和路径。这应当是国内第一本以数字法学命名的著作。今年5月,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和我的垂直领导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兼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胡铭教授分别在《中国法学》和《政法论坛》同时独立发表了《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和《数字法学:定位、范畴与方法——兼论面向数智未来的法学教育》,将数字法学的理论体系建构探讨推向了一个潮头。显然,这大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态势。不仅如此,也就在今年,全国各高校纷纷推出数字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如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等。当然,可以还不止这些,有些学校还在论证之中。

关于数字法学,根据胡铭教授的文章,“数字法学”的英文表达是“Digital Law”,而根据赵骏和魏斌二位教授的专著以及马长山教授的论文,“数字法学”的英文表达是“Digital Jurisprudence”。沿着这个思路,我又在SpringerLink数据库通过精准搜索“Digital Law”,搜到了221条,再搜“Digital Jurisprudence”,搜到了6 条。数据表明,前者比后者的国际认同度显然要高一些。这些条目大多数都与西方学者相关,显然更多人选择了使用“Digital Law”,而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2004年布里格姆和施赖纳在《国际法律符号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数字法学的符号学引论》,从符号学视角探讨了数字法学问题。在他们看来,“Digital Law”有两层含义:一是解释为规范或可能规范数字世界的法律;二是解释为在文字处理器帮助记录并因此被数字化的法律。这正好描绘了数字法学发展的两个方向:一是数字世界的法律化;二是法律世界的数字化。前者相当于近几年我国法学界通常所说的人工智能法学、人工智能法律、数据法学、数字治理等,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关注的是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治理;后者则相当于法律人工智能、法律信息学、计算法学等,本质上属于人工智能或计算机科学范畴,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适用中的应用问题,目标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来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效能。

简要回顾一下数字法治与数字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如下至少五个经验事实:其一,数字法学是应国家数字化改革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求而生的,经历了从传统法学到互联网法学再到数字法学的发展历程;其二,数字法学顺应了新文科和新工科教育理念范式转换的需求,不仅属于新文科——人工智能法学,而且还涵盖新工科——法律人工智能;其三,数字法学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没有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数字法学就不会被提上历史日程;其四,数字法学是追求数字法治理念和探究数字社会的有序和公正原则的结果,法治理念被从传统的人类社会延伸到虚拟的数字社会;其五,数字法学是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等一系列新学语的不断升级和迭代的结果,是一个动态更新的发展过程。

本文来源: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

《数字法治》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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