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工资篇:用人单位不能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某生产被套的单位被举报。举报内容为: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理由,从2012年4月到2012年6月,每月发给每名职工一床被套,折抵工资300元,要求单位停止这种做法,以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查明举报内容属实,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职工工资是违法行为,因此,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补发每名职工900元工资。
案例评析
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唯一形式就是货币,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否则就是克扣工资。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编辑:刘佳
责编:汪磊
二审:王永军
终审: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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